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_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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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于每年国会常会闭会前,由两院各于议员中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

  第五十二条国会委员会之议事,以委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决之。

  第五十三条国会委员会于国会闭会期内除行使各本条所定职权外,得受理请愿并建议及质问。

  第五十四条国会委员会须将经过事由,于国会开会之始报告之。

  第六章大总统

  第五十五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

  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

  第五十七条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五十八条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五十九条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六十条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六十一条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第六十三条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六十四条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

  第六十五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共治安,或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须以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陆海军队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八条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六十九条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

  第七十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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