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_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

  在参众两院开会时,袁世凯派出军警把门,手持名单,逐一排查,不准撤销资格的议员入内。使二院都达不到会议的有效人数,而使二会瘫痪。

  宪法起草委员会也因二十几名委员被取消资格,加之有人辞职,无从开议而宣告解散。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消亡,也就意味着《天坛宪法草案》走进历史。

  《天坛宪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因于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此名。辛亥革命后第一届国会成立后,由参众两院各选三十人为宪法起草委员。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法草案全文:

  (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权,增进社会之福利,拥护人道之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威尊,垂之无极。

  第一章国体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国土

  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

  第三章国民

  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十八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九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第四章国会

  第二十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二十一条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三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

  请收藏:https://m.gwylt.com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